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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将有新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16

    保监会近日发出80号文《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细化要求,并首次创新提出“互碰自赔”机制,严惩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行为等。今后交强险理赔有望更快、更便捷。本报特请律师、业内人士等对《通知》进行解读,并针对业内现状提出更加鲜明的观点。

    首推“互碰自赔”机制

    今年8月,李先生与黄先生的车发生轻微碰撞事故,报警后黄先生立即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以及投保的4s店,而李先生则是打电话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与购买车险的中介。双方经过定损员定损后发现,车损都在3000元以内。李先生自己先行垫付了赔偿金,然后再由黄先生的保险公司按照一系列的程序,将理赔金打到李先生保险公司账上,再由李先生的保险公司返还给李先生;同时,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也经过相关程序后才能将对黄先生的理赔金到账。双方几经周转,这笔3000元不到的理赔金,花了近2个月的时间。

    此次《通知》中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提出了交强险财产损失实施“互碰自赔”,使得理赔简化。互碰自赔的意思是指:发生双车事故后,双方的赔偿损失都在交强险理赔的范围内,不需要启动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直接理赔给各自的投保车主,从而简化了双方互赔所需要经历的流程,以节约时间、人力、成本。

    律师观点:“应致力于完善交强险相关细则”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 刘家辉

    尽管此细则可能会提高骗保率,但看到这则《通知》还是相当欣慰。自去年12月交强险听证会上,代表们提出“互碰自赔”建议后,一直没有被保监会采用,此次通知细则的提出是保监会的一项突破,当然更希望看到的是在保监会的监督下,该通知细则能尽快实施。

    提出“交强险先行赔偿”

    5月,谢先生买了一辆轿车后,在南京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6月12日下午,他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左前轮突然爆胎,在冲过隔离栏后与对向车道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的乘客一死两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爆胎属于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

    谢先生为早日获得车辆损失理赔,被迫向保险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此前付给死者家属的部分费用由他本人承担,不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由谢先生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7.8万余元。同时,谢先生还需要赔偿道路财产损失1100元。

      而此时保险公司以谢先生的承诺书为由拒绝理赔,谢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共计17.9万余元的事故理赔费。保险公司称,谢先生的赔偿结果未得到保险公司认可,是谢先生私下给付的;另外,谢先生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依据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谢先生向保险公司出具的放弃理赔承诺书,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9万余元。

      此次《通知》明确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也就是说,发生事故后双方责任赔偿还没有明确时,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责任理赔方案,必须先行理赔。

      案例中,谢先生为了早日获得车辆损失理赔,被迫向保险公司出具承诺书。若此《通知》实施后,关于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赔付,根据最新调整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赔偿。

      律师观点:“该条款执行具有一定的难度”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汤淡宁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无法先核算赔偿一部分的损失,除非造成伤残特别严重,肯定超过了8000元,保险公司会先支付这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然而一旦赔偿金额存在争议时,保险公司大多会拒绝执行先赔付部分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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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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