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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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法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我国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 10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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