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到最高十二万两千元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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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到最高十二万两千元
根据保监会2008年1月份的公告,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提高了,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另外,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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