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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108

     今年5月的一天,不足两岁的幼童杜某在路边玩耍时被路过车辆撞伤。交通安全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了解,王某是车主郭某雇的司机,并且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几经交涉未果后,杜某的父母将车主郭某、被雇司机王某及保险公司悉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提出 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余元,由郭某赔偿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评戏: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以人身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杜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只能由郭某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归入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另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付责任,故车主郭某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司机王某并不直接承担上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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