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调研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交叉案件存在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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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法院调研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交叉案件存在问题
作者:东小明发布时间:2010-01-0716: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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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拥有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过往的北京市其他区县及外省市的车辆较多,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车险纠纷迅猛增长。而随着交强险的普及,导致以被保险人同时持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份保单而诉至法院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呈快速上升趋势。为了统一审理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交叉案件的司法尺度,迫切需要考查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求同存异,使二者有机衔接。
一、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交叉案件的四个特点
一是交叉案件从无到有且呈快速增长趋势。交叉案件自2007年出现以后迅速增长,交叉案件的增幅大于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交叉案件必将成为机车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是多数交叉案件就第三者的损失经由交通部门或法院先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就第三者的损失赔偿问题,绝大多数的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由于被保险人私下协商以及交通队调解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不被保险公司认同,被保险人因此怠于赔偿引发纠纷。
三是被保险人胜诉率较高。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先行处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起诉后通常能及时获得足额保险金。
四是保险公司出庭率、上诉率居中,调解率高。因大多数交叉案件先行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已经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故交叉案件的应诉率和上诉率居中,调解率较高。
二、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交叉案件的立案及判决主文的表述不统一。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相同的,多数案件将二者作为一案处理,部分分别立案起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属不同公司的,审判实践以两个不同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分别立案居多,也有作为共同被告一案处理的情况。交叉案件案由的确定有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般(其他)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绝大多数案件判决主文表述未区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部分案件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表述。
二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先行处理失当给交强险的审理造成障碍。第三者损失经由侵权诉讼的,部分被保险人持有的损害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导致交叉案件要么将错就错,要么作出与生效裁判文书矛盾的判决;侵权案件的判决书与调解书对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费用未作核实,导致交叉案件审理中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与判决书认定的费用是否重复成为疑点。第三者损失经由交通部门调解的,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协议书过于简单、内容不准确、存在交警误导当事人赔付的情况,增加了交叉案件的审理难度。
三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相同的免责条款被区别适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条款均约定医疗费自费部分不赔,但审判实践中,涉及交强险部分的自费部分大多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商业三者险自费部分保险公司免赔;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约定无证和醉酒驾驶、贬值费、停运损失费属于免赔事项,但审判实践中交强险部分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部分保险公司免责。
四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理赔条款的约定冲突。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根据被保险人有责或无责的情况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约定按责赔付。而在交通管理部门在未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如何赔付,条款未进行约定。此外,没有事故责任的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理赔出现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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