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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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保监发[2010 20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公安局:
摩托车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增强摩托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国家实施的“摩托车下乡”政策,对拉动内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摩托车交强险对保障“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摩托车交强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严格把好摩托车注册登记、年检关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切实把好摩托车注册登记关,不得给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切实提高摩托车年检率,同时要严格摩托车查验工作,对于私自改型、非法改装的摩托车不予办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摩托车,要及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安徽保监局报告。安徽保监局将结合各地反映的情况,适时会同公安部门根据机动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与公安交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三、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精神,安徽保监局结合我省摩托车交强险经营实际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因子做出如下调整,各公司应严格执行。
摩托车交强险安徽地区费率因子
排量d(cc)
基础保费(元)
地区因子
调整后保费(元)
d≤50
80
上浮30%
104
50<d<250
120
上浮30%
156
d≥250及侧三轮
400
上浮30%
520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或变相拒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各公司应向保监局报告本公司投诉电话,并在各营业网点进行公布。同时,应不定期到各县级机构进行检查,严防以保单不足、系统故障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的情况。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协调作用,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摩托车交强险承保的自律办法,确保所有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公司共同履行法定责任。着力强化对县级保险机构的指导,根据各县实际情况,确定一家公司作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牵头单位,负责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协调,确保当地交强险承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有关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要加强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联动配合,努力提高摩托车参保率。各级车辆管理所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交强险承保告示,公告当地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地址、电话、营业时间及协会投诉电话。车辆管理所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场所,便于当地保险公司提供交强险承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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