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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未过户 交强险仍应赔偿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50

    车辆转让未过户 交强险仍应赔偿

    机动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本应及时赔付受害人,然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下称人保嘉祥支公司)却以出险车辆转让时没有告知该公司为由拒赔。近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保嘉祥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受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等11万余元,肇事司机程某在保险责任限额以外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1.5万余元。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2008年11月28日14时许,曹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兰考县小宋至红庙公路由北向东左转弯过程中,与沿313省道由西向东程某驾驶的鲁reh523号三轮汽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曹某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刘某受伤。曹某受伤后,被送往兰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0天,在兰考县人民医院做了右下肢截肢术。经司法鉴定,曹某右下肢损伤为五级伤残。该事故经兰考县交警大队认定,曹某与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鲁reh523号三轮汽车原归毕某所有,2008年9月18日转让给了程某,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投保有人保嘉祥支公司的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案发后,人保嘉祥支公司称,被保险人车辆转让没有告知该公司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兰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保嘉祥支公司对肇事车辆鲁reh523号三轮汽车承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险种,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曹某受伤致残,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外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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