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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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根据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精神,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结合我省交强险承保工作情况,现就规范交强险保险期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点可提前至投保当日的出单时点。
(二)对当日投保须在当日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在交强险出单时统一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打印“保险期间:自保单上打印的‘收费确认时间’起满一年(或x个月)”,并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三)对当日投保无须在当日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据客户要求,采取合理方式确定保险期间起止时点。
(四)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规定,交强险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
(五)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各公司应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到下辖各分支机构,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管理。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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