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交强险应予赔偿问题的再确认
发表时间: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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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是被告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最常提出的拒赔理由。
一、“酒后驾驶”包括“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饮酒与醉酒的判断标准,请参照此文《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标准、检验及行政处罚责任》。保监会所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仅规定驾驶人员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饮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交强险需依法赔偿。
二、对于“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损害损失,律咖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请参见此文《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与交强险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虽于2009年10月20日,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内容)中“财产损失”如何理解的请示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情况下,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部分,保险公司免赔。
但是该答复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即便在有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将该答复作为抗辩依据提交给人民法院,但是也存在人民法院不适用该答复内容,判决即便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给予赔偿的案例,具体可参见此文《无证驾驶致人身损害,不是交强险免责事由,2010年人民法院报新闻一则》。
注:武汉市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栏目组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交强险对于受害人身损失应予赔偿问题的观点,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2010年上半年度的观点相近。故再次撰文对该问题的观点进行再确定。
另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极有可能直接导致肇事者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而且导致受害人重伤及以上人身损害的,还可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具体参见此文《无证驾驶致人重伤并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需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请远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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