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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法律概念的困惑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157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03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的很多条款中都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三者险)这么一个法律概念,而在道交法近三年后才出台的由国务院在2006年3月18月日颁布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却又新提出了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

从法阶位来看,三者险是在道交法中提出的,而交强险是在交强险条例中提出的,不言而喻,前者法律效力应大于后者。

内涵大致相同的一个险种,而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两个不同的法律层面上却提出了两个不同名的险种。交强险条例的第一条说其依据道交法、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而纵览道交法全法并没有交强险这么一个法律概念,只有三者险的概念,而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五条、第九十条等条款中也明确只有三者险概念并没有交强险概念,这至少说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严谨性有一些问题。

交强险出台后,保监会提出了机动车除必须参加交强险外,还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且明确表述了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这也就是说在我国再也没有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已经成了历史。

然而游离在我国对上述几种险种的法律概念的表述还是存在于道交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和交强险条例之中。这种法律概念的冲突,不要说是对普通老百姓,就是对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面对一会儿法律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会儿行政法规又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会儿部门规章再提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乱象,确实会使人雾里看花,头都晕了。我们的立法机关应该强调法律概念的表述同一性。现在既然法律概念存在表述不一的问题,总得想点办法吧,修改相关法律似乎也应该是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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