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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概念表述有待明确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6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会同县人民法院对最近审结的6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施行一年多来,在实践中还需要完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概念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其中的“第三者”,究竟具体指哪一“者”?目前并未有确切的定义。这种表述上的瑕疵给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公民向保险公司申请直接赔偿设置了法律上的障碍,因为他们根本就无法证明与自己相“对应”的那种保险即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机关应适时进行立法修改,最好将上述法条中的“第三者”三字去掉,用“交通事故”4字取而代之,这样,理赔的渠道将会更加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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