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出借给肇事人,所有人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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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应当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主要是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即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事故受害人承担“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义务”,该保障义务是通过所有人和管理人向保险人投保交强险来实现的。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将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权利的实现。
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要求违反法定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肇事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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