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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赋予保监会哪些监管职责?
发表时间:2011-10-14 浏览次数:148
《交强险条例》第四条规定,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在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中有以下八项事权:1、核准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2、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3、每年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并向社会公布;4、会同公安部、农业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5、监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保险标志;6、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7、配合财政部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8、对非法从事或违规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取缔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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