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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实行分项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11-10-14 浏览次数:300
答:《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实行分项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

第四项责任限额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公平性原则。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韩国、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在强制保险中采用分项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的标准设置不仅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近期,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需求出发,结合中国国情和投保人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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