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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条【交强险保险期限】
发表时间:2011-10-13 浏览次数:217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解】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

《条例》目前设计的期限分两类,一般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下允许投保不足1年的短期责任保险。其中短期强制责任保险,是一般以月为单位的短期保单。

机动车保险一般采用1年期保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将通常保险期限设定为1年,主要是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相衔接,通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辆投保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每一辆机动车始终得到保险保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法律要求其必须提供的证件有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对于不能提供上述两个证件的,不予检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时对机动车辆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登记注册开始,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只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的新车,实行的是每2年检验1次的方法,对于此类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检验时,应当要求车主提供两年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单。

对于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主要考虑到部分机动车辆的实际需要,《条例》规定了三类例外情形。主要是:

1.对于临时人境参展、旅游的机动车辆,目前我国已出台《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对不超过3个月的境外车辆,规定其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其中申领条件的第三项要求其在人境地办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2.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主要是指从事农田作业的农用车、新购置的机动车辆需要去异地上牌、办理停驶手续不上路的车辆。对于此类车辆发生临时转移,可以购买短期责任险。

3.根据目前机动车辆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其报废期限从6年至15年不等。对于超过年限仍需要使用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1年至少参加2次检验,不能通过检验的车辆将被强制报废。被强制报废的车辆可以因被注销而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者提前预计到车辆当年将要报废,而选择购买到报废期限为止不足1年的短期责任险保单。

对于其他可能需要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车辆,条例授权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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