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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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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