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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其它保全理赔知识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 由此可见,对“伤残”这一概念应坚持前述理解,残疾和受伤是并列的。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 要旨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一般约定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即所谓的“零时生效”条款,该条款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损害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案情 2012年9月14日
咨询律师: 胡骅
并线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造成事故,你应负全责。这时找交警开书,有可能被扣分罚款,所以300元以下的小剐小碰强烈建议私了。如果你实在不想再掏钱修车,可以按照单方事故索赔。如果事故比较严重,当然只能请交警同志了,然后扣分罚款开事故单报案,双方一起去保险公司定损索赔。如果是自己手潮倒车撞在了树上,那就是名正言顺的的单方事故了,立刻报案。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公司将赔偿受害人1.21万元,其中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答:你说的这种情况,现在有一些朋友也遇到了。这主要是大家对保险合同认识不清楚,对保险条款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不了解而造成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其中一条规定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日,某保险公司因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被法院判决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2005年9月,邱某在安县沸水镇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并在某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综合保险,保额10万元。当年10月14日,邱某驾驶该摩托车在沸水镇与行人邓某相撞,造成邓某死亡。邱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90119.75元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邱某发生事故时无驾驶证而拒赔。
咨询律师: 胡骅
司机醉酒撞人,到底要不要赔偿?谁来赔偿?这些都是发生酒驾、醉驾后,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问题。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例子。 在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以“违背社会正义”拒绝支付。昨悉,十堰市中级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部分不能免责,遂终审判决赔偿受害者1.6万元。 2007年9月28日,司机邓某酒后驾驶自卸货车,在房县城关镇白土变电站路段,将骑的陈某撞成九级伤残。 邓某对事故负全责。陈某后起诉索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 什么是交强险价格?
目前实行全国统一价格。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考虑到交强险在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不同,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保险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
咨询律师: 胡骅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交强险可以在何种情形下予以免责。 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严格依据该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无疑将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即便机动车毫无过错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司机给自己的爱车投了保险,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会赔偿吗?下面小编将通过一案例来详细介绍。 肇事逃逸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2009年10月31日,金某开车将李某撞死后逃逸,次日自首并向死者家属赔偿38万元。金某曾于2009年2月为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金10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医保赔偿后可以追偿,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但是由于目前有道路救助基金,一般逃逸的由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五、还有哪些情况可以报销?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否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作者:许磊 李佃芹 [案情] 2013年10月13日10时许,邓某驾驶鲁a号牌小型轿车在某路段处倒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停车下客的李某驾驶的鲁b号牌小型轿车(该车系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的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鲁b号牌小型轿车在c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知识] 医保报销后仍可索赔
被撞住院索要医疗费医保报销后仍可索赔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霍仕明  本报见习记者韩宇 2013年11月7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在这起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周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累计花费5000元医疗费。出院后,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周某诉至法院。
咨询律师: 胡骅
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八条 【解释条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理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事故中投保人成为第三人交强险理应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七条 【解释条款】 第十七条【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律师解读】 《交强险条例
咨询律师: 胡骅
机动车转让后未变更手续,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二十三条 【解释条款】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赔偿责任项目及限额包括: ①死亡伤残赔偿(投保机动车有责的,赔偿限额为11万;无责的为1.1万),赔偿项目包括“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②医疗费用赔偿(投保机动车有责的,赔偿限额为1万
咨询律师: 胡骅
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许磊 张慧芳 发布时间:2014-01-23 16:03:32 【案情】 2013年10月12日,李某驾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小型轿车与步行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至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12月15日,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 489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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