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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统一保险条款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72

一、承保服务承诺:

(1)保险公司成立温州市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工作组,专人负责与投保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联络并处理相关事务;

(2)专人负责车辆的签单承保工作,接到保险单位通知后,上门服务,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完成,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签单;

(3)保险公司与被保险单位签定保险单后,将签定的保险清单汇总为《温州市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汇总表》,一式两份,保险公司自留一份,其他按月报送政府采购中心。

(4)对于前来保险公司办理承保的的客户,由专人负责接待、答疑、指引、回访;

(5)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公司开通的24小时热线电话中获得咨询、预约投保、查勘定损及投诉等业务的优先服务;(服务电话: )

二、理赔服务承诺:

(1)快速现场查勘:

a.现场报案,温州地区范围内出险(包括市区及10个县),保险公司受理报案后,出险地点距离市中心保险公司所在地10公里以内30分钟到达现场查勘,10公里以上每公里增加10分钟。温州地区以外出险的,保险公司受理报案后,正常工作时间内2小时内办妥委托手续,非正常工作时间办妥委托手续时间不超过6小时,出险地保险公司派出人员到达现场查勘时间时间要求如上所述。

b.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案,可以在事后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现场照片、受损车辆(未修理),经保险公司核实,视同为及时报案。

c.如无法按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保险公司认同被保险人提供的交警事故证明、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明材料。

d.如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查勘现场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向被保险人进行合理解释。如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市范围内如违约超时每5分钟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给被保险人100元,市外违约超时每10分钟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给被保险人100元,以此类推。

(2)快捷定损核价

a.事故发生后,在接到报案后损失价格在10000元以内的,1个工作日内定损核价并出单;10000元以上的,2个工作日内定损核价并出单。

b.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损失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委托双方认可的资质合格的公估人对损失进行鉴定

c.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保险公司认可第三者损失方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依据。

(3)车辆修理

a.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保险人可自行选择维修厂家和配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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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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