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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38

本合同中,下列词组或短语无论在何处出现,都做如下说明或解释: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轮式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辆。

投保人:指在投保单中载明为投保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单中载明为被保险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保险人: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以外的人员。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非营业性车辆:本合同中的非营业性车辆是指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机构或组织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家庭用车:在本合同中是指仅为家庭或个人所有,不从事收费性客、货运输或租赁活动的机动车辆。

营业性运输: 指机动车辆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行为。

意外事故: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事故。

保险事故:指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第三者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

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污染:指保险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保险车辆污损或状况恶化。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保险车辆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保险车辆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承保区域:本保险单仅对在中国境内(但不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保车辆负责赔偿。如果在承保区域以外行驶,可以投保附加出境责任保险。

实际施救财产价值:指在一次施救行动中实际被施救的财产的总价值。包括被施救车辆的价值和其它被施救物品的价值。

不可抗力因素:指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特别提示:

本保险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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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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