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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第三者险与商业第三者险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128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个具体规定就是保监会负责起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今年2月草案已经送到了国务院法制办,但时至今日,仍未见出台。

    5月1日前,“以责论处”时,有一个“不计免赔”险种,也就是不论司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全赔,但是5月1日后,营运车不再享有这个险种。事实上,目前只能以强制购买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的形式,来执行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第三者险”。然而,“商业第三者险”与“强制第三者险”之间,存在着很大区别。

    两者“第三者险”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制第三者险”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便投保人无责,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第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

    在新交法实施后,四川一名司机与肇事行人对簿公堂,司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开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据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方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无责任比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司机将行人的责任全揽在自己身上,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是有限的。目前80%的车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而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元,最高的甚至接近6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行人肇事引起的死亡事故,保险公司按标准赔付后,剩下来的数十万元巨额赔偿还得压到司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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