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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在什么情形下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表时间:2015-08-31 浏览次数:93

醉驾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在醉酒状态,驾驶员无法保持清醒的头脑,极有可能会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可以说,醉驾完全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极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那么,醉驾在什么情形下构成危险驾驶罪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醉驾在什么情形下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王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曹某驾驶汽车在调头时与王某相撞,王某受伤。经检测,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这起事件中,王某与曹某已就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处理完毕。但是,王某还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王某血液乙醇含量 219mg/100ml,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王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

【律师说法】

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这里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此外,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或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亦或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等行为,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知识: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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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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