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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发表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133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罚款指标,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拒绝执行不合法指令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前几年,一些地方由于财政不能保证交通警察的经费,就把罚款、收费与交通警察的经费联系起来,通过罚款、收费解决交通警察的经费问题;加之,有的交通警察部门和交通警察也想通过多罚款、多收费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甚至为个人谋取私利,因此造成许多地方出现了乱罚款、乱收费的烤况,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近几年,各地贯彻中央的“收支两条线”的方针,这种情况已经有很大改变。但是,在少数地区,仍然存在着上级部门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罚款指标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因为财政困难;不能保障全部交通警察的经费,大量“吃杂粮”的“规费警察”需要靠罚款、收费养活,因此,有的地方政府仍然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罚款指标。还有的地方虽然没有明确的指标,但是把拨付交通警察的经费与交通警察部门上交的罚没款挂钩,实际上等于变相下达罚款指标。这一问题不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乱罚款、乱收费的情况,重处罚、轻教育的倾向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以,本条特别有针对性地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我国一些地方出现过上级机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超越法律i法规的指令,例如指令中规定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罚款项目,或者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一致,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又不得不执行。针对上述情况,本条特别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超越法律法规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这是因为,虽然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是公安机关的准则之一,但是,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最根本的原则,是维护人民利益最根本的保障。因此,如果上级指令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指令,违反了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则,下级机关就应该有权拒绝执行。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向上级机关负责,所以在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的同时,应当向上级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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