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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零七条
发表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491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个内容:

一、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仅限于处以警告和二百元以下罚款两种情形

本法所规定的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在这些行政处罚中,警告和较低数额的罚款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它们适用于情节、性质都较轻的违法行为。为了使大量轻微的违法行为得到快速处理,避免造成交通阻塞,同时也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快速处理轻微的违法行为、方便当事人,本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可以由交通警察在事发现场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诀定。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也就是说,交通警察既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不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所处的罚款超过了二百元,或者给予的处罚既不是警告也不是罚款的,交通警察就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而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

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此外,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章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三日内提出,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如果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举行听证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行政拘留的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经传唤、讯问、取证后,作出裁决。

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也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然对于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交通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决定并不能仅口头告知当事人就可以了,而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写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即被处罚的人作出了咽6种或者哪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即根据哪个法律的哪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即给予的处罚是警告还是罚款,如果是罚款,具体罚款数额是多少;处罚的时间,即在何年何月何日作出的该处罚;处罚的地点,即在哪一个地方作出的处罚;处罚机关名称,即由哪一个机关作出的该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盖上自己的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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