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或执行的措
本条规定有两个内容:
一、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果当事人没有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其罚款数额自到期之日起,每增加一日,就在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多处3%的罚款,这样按日加处罚款至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止。例如,某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被处以一千元罚款;该人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5月1日。如果到5月16日止,该人还没有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到5月17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30元,到5月18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60元,到5月19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90元,以此类推。因此,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时间越长,他将要缴纳的罚款数额就会越多,这就促使当事人尽量按期或者尽早缴纳罚款。 二、对所有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无论对当事人予以何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超过规定的履行期限而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到人民法院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内容,有权依法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如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行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等,以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内容能够得到切实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规定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上是否定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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