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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零二条
发表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287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业运输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本条规定责任的主体是专业运输单位

所谓专业运输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业运输单位从事客、货运服务的基本工具是其机动车。由于专业运输单位专门从事客、货运服务,所以,专业运输单位不同于一般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就很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为了保证专业运输单位的运输安全,保护其他人的生命财产,本条对专业运输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

二、专业运输单位承担本条规定责任的条件是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可见特大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事故。同时,我国的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专业运输单位如果在六个月以内发生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并对这些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说明该专业运输单位中存在着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消除,则这些安全隐患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造成交通事故,甚至造成特大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避免损失的再次发生,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专业运输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消除安全隐患

为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本条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将交通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有关的专业运输单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后,应当采取措施,将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各种因素,予以消除。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该机动车的安全隐患被消除以前,专业运输单位不得将其上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地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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