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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十二条
发表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424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机动车超载或违规运输的处罚规定。

机动车超载运输或违反规定运输的危害我们已经从无数交通事故血的教训中看得很清楚了。无论是客运超载还是货运超载。从表面上看多拉一位乘客或多运一吨货不会对机动车带来什么影响,它毕竟是钢筋铁骨造的,所以人们往往为利所驱,对超载不在意,能多拉就多拉。超过一定程度重量,钢铁材质的机动车零部件世会扭曲变形,导致车毁人亡。更何况,机动车本身对不同重量的承载有不同的控制能力,超过一定程度,它就无法控制自己的运行,因此,每一辆机动车都有它的特定用途和功能,都有其核定的载质量和载人数。在这方面我们必须要养成尊重科学崇尚理性的精神,严格按照核定的载质量和载人数运行。

机动车上路运输除了不得超载以外,还要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系列的规定,比如不得客货混运,客运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晶,运输燃油、化工原材料、其他可能会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机动车必须有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合格的专用装载设备,有些运输还要事先经过报批。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一些人往往看不到违反规定所潜伏的巨大危险。事实上近年来,就曾发生过用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装危险化学品,严重超载翻车,造成整车含砒霜的化工原料倾倒进入河流的危险局面。这些事故影响的不是几个人而可能是整个流域数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本条规定对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还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法律之所以规定要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这一强制措施,是由于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的交通执法部门为了部门创收,对违规违法车辆罚款放行,只要交了罚款,违规超载车辆照行不误,这样一个个的安全隐患继续在道路上行使,继续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处罚的目的根本没有达到。而车主们往往为了营利,在算计好超载所获盈利与罚款数额之差尚有赚头时,就会冒险超载,抓不到就大赚,抓到了也能赚,违法成本不高;现在法律规定,对超载机动车要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就不能再将超载违规车辆罚款放行,而要首先使机动车消除违法状态,超载的减重,违规的要改按规定的方式承载,直至违法状态消除后才能放行。这样就将交通安全的隐患一个个消除,真正达到了处罚违法违规的目的。

还应当看到,一些运输单位的超载是由于单位负责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强令驾驶人员这样做的。因此,为了能从根本上有效制止超载的发生,保证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那些多次发生超载行为,经处罚不改的运输单位,本条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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