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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十四条
发表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401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国家规定收费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可并接受国家委托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既然接受了国家的委托,就要承担义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检验费用,而不是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自行定价。价格法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由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是所有上路机动车都必须要做的,法律规定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这是发展方向。所以这种检验行为应该认定为是一种公益性服务,收取费用应该是安全技术检验所耗成本而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本法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相应的本条规定,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我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探测仪,从他们的手下要放过一辆辆的机动车上路行使。除了机动车驾驶入,机动车的车况决定着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因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能否严格把好车况关,不放过一辆不合格车辆上路,直接关系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这类重大违法行为必须要让违法行为人被罚得心痛,让行为人从此不敢为贪图小利多揽生意或照顾人情而砸掉自己的饭碗。构成犯罪的,依法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机构改革还在进行当中,本法规定了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一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还未与行政机关脱钩,还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场所,如果他们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该按照刑法渎职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也可依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成为企业或者某一类中介机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进一步研究。但《实施条例》已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即至少对于他们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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