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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十六条
发表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401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释义】本条是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标志或者使用他人证件、标志行为的处罚规定。

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是指无权制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人,用以假充真的手法,模仿真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样式,冒用有关机关或机构的名义,制造假的各种证件、标志。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加以改制,用以假乱真的手法改变其内容,使其符合自己的使用目的行为。这种改变可以是改变车主的姓名、车辆的登记号码、发动机号码、购车年限等。伪造与变造造假手段不同,但性质相同,都是造假。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就如同人使用假身份证,其行为目的必将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执法人员对于这种造假行为当然不会轻易放过。本条规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的证件,属国家机关的证件。伪造、变造这些证件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刑法法条应当成为对伪造、变造人民警察车辆号牌、标志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人虽然并未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但却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相当于冒名顶替,同样是一种作假行为,不利于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法律规定同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即使是伪造、变造各种证件、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证件、号牌也会有各种情节轻重的区别,因此,本条仍然规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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