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
【扣留期限】
(3+20=23天)或(3+60=63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不处理的后果】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因自身违法被扣
【具体分类】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3,驾驶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解决办法】
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内前来接受处理、消除违法状态、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
【不处理的后果】
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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