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过失相抵: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故意免责: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特殊规定解读:
(一)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涉及违法活动:
1、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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