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解读内蒙古交法实施办法
引自2014年5月6日07:22呼和浩特日报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5月1日施行。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交管总队副总队长弓建强接受记者专访,就《实施办法》十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明确了机动车可以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加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上签注变更事项。
亮点二: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信息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0日内,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方式有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亮点三:明确了对于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或者虚假信息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协议。保险公司可以查看、提取交通事故现场视频、照片,或者要求当事人出示自行拍摄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亮点四:规定了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相应责任。《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者应当先行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并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亮点五: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原则。《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亮点六:明确了一次性困难救助列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范围。《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等。
亮点七: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尽可能减小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二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
亮点八: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亮点九:对规划、建设停车场以及施划停车泊位进行了明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大型、中型公共设施以及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亮点十:细化了车辆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的通行规则。(记者 夏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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