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汽车也日益普及,交通肇事也成为了司空见惯的犯罪行为,而醉酒驾车更是屡见不鲜。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定性的问题,当前在社会及法学界是个争论的热门话题。笔者认为,对醉酒驾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增加设立醉酒驾车肇事罪。
一、设立醉酒驾车肇事罪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当前,对醉酒驾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比照或套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但量刑上采取折中的办法,有的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醉酒驾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肇事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备单独列具罪名的条件。
(一)醉酒驾车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异同。
醉酒驾车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同之处都是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都对不特定的人或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二者不同之处是: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量刑的重要情节,而醉酒驾车肇事罪则属于结果犯,必须要产生危害后果才构成并处以刑罚。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一般有对社会或某部分人仇视、报复的心理和心态。
二、醉酒驾车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设定
醉酒驾车属于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人应当预见醉酒驾车的行为发生重大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醉酒驾车的行为人与一般交通肇事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更大,故对醉酒驾车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科处比一般交通肇事罪更重的刑罚
该怎么处罚醉酒驾车肇事这种行为,还希望尽快完善法律,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醉酒肇事者一行为的定罪量刑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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