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醉酒后,仅在小区内短距离驾驶也构成犯罪
四个月前,郭某因醉酒在家中睡觉,突然接到小区保安的电话,说郭某停放在道旁的小车占用了路面,影响通行,要求其将小车挪至停车场。郭某觉得自己神志尚且清醒,便前往挪车,不料将一名儿童撞成五级伤残。经交警用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再经抽血检测,确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近日,郭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郭某及其家人对此十分不解,只是在小区内驾车不过五六十米,怎么会构成犯罪?
评析:
郭某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颁布施行后,刑法第133条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即醉驾导致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具有三个基本要件或本质属性:一是在道路上;二是醉酒;三是驾驶机动车。本案中,郭某的行为完全与之吻合: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小区虽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因小区内的道路不仅仅限于本小区车辆和行人通行,来自社会的车辆和行人同样可以通行,事实上也确实经常有来自不同方面的车辆和行人通行,这就决定了小区内的道路同样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众通行的场所”。在此区域内的醉酒驾驶行为同样具有侵犯小区内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危险。另一方面,《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b2004)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醉驾。而郭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47mg/100ml,已大大超过了80mg/100ml的底线,无疑属于醉驾。
相关法律知识: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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