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处罚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驾驶证。
(一)不避让出入站点的客运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以及车辆号牌字迹辨认不清、不全、损坏或号牌被遮挡的;
(三)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员侧坐、倒坐、撑伞、双手持物、背抱儿童以及两轮摩托车超员载人的;
(四)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传呼机信息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车辆上粘贴、放置各种标志、标牌,随意喷涂广告以及放置物品遮挡后视窗的;
(六)未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出租车标志的;
(七)在没有划分道线的路段右侧超车的;
(八)小型车辆后背厢。夹挂自行车和其他物品,后厢盖不能关闭或放平的;
(九)左转弯时,违反规定小回转或抢上逆行的。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驾驶证。
(一)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行车或争道抢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货运车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导致垃圾、砂石、泥土等物品洒漏的;
(四)频繁变换车型道争道抢行的;
(五)行驶中未关好车门、车厢板或车辆未停稳即上下人的;
(六)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七)客运车辆站点候客时或行驶中长鸣喇叭以及争道抢进站点的;
(八)客运车辆行驶中开门叫客、非站点停车以及不紧靠站点边线停车的;
(九)机动车在划有中心黄色双实线的路段骑、压、跨线超车及掉头的;
(十)遇有学生列队行走不避让的;
(十一)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十二)农用机动车进城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四个月驾驶证。
(一)客运车辆载人超过额定人数,货车载人、载货违反规定的;
(二)在明令禁止停车的街路停车的;
(三)教练车不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的;
(四)农用机动车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上路行驶的;
(五)外市籍驾驶员到本市驾车超过三个月,未办易地准驾登记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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