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1987年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及作业的船舶、设施、竹排、木排的经营者、所有者及有关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者,除加强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 航政、港航(务)监督机构是本规定的执行机关。
第四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责令书面检讨:
(一)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者;
(二)船舶未勘划载重线标志或未标明载客额者;
(三)持证船员调动未办理任解职手续者;
(四)在狭窄弯曲的危险航段,船闸、桥孔并行者;
(五)帆船在港内禁止驶帆的航道上张帆航行者;
(六)人力船在港内航道上拖带浮动物体或停桨流放者;
(七)船舶、竹排、木排航行或停泊未按规定显示信号者;
(八)船艇强行挂拖者;
(九)在港内或禁止游泳的河段游泳者;
(十)锚泊、停泊留船人员不足者。
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记录违章:
(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规定办理签证者;
(二)未按规定办理船舶保险或者过期未再续保者;
(三)船舶各种设备与船舶证书所载不符者;
(四)不按章行驶或在过滩坝、船闸、桥孔时强行追越者;
(五)在禁止锚泊的水域锚泊或系靠者;
(六)在禁航区、封航区强行通过者;
(七)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内超过或低于规定航速航行者;
(八)船员所持证书的类别、等级与实际担任职务不符者;
(九)内河驾驶员所航行的航线与其证件记载不符者;
(十)船舶装载不良或在未经允许的部位装载货物或乘客者(危及船舶安全的,不准航行);
(十一)持证船员配备不足而开航者;
(十二)向船舶投掷石块或其他物体,情节严重者;
(十三)渡船违反《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有关证件:
(一)船舶超期航行者;
(二)船舶超越航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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