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事故车证扣留限期20天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实施,征集意见工作已近尾声。日前从交通管理部门获悉,征求意见稿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单列一项,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将全国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等内容。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规定办理。
当场调解不成可起诉该意见稿表明,当事人可自行处理一些交通事故。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决定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取证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2人。交通警察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并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发放联系卡。
死亡超30人公安部派员到现场该意见稿表明,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公安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现场救助费用先行垫付交通警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医疗急救部门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医疗机构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调查扣证明确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继续调查需要扣留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止。
扣事故车证限期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不得在公众场合检验尸体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部门或者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同意。
重大交通事故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将全国备案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应当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并附卷,通知发证车管所注销其驾驶证。
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通知发证车管所注销其驾驶证,并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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