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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局通告19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记分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389

北京交管局通告19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记分标准

本报讯(记者 钱卫华)今后,司机开车上路不带“牡丹卡”将被罚款100元。昨天,市交管局通告了19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记分标准。

据了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虽于1月1日实施,但机动车上路行驶不粘贴环保标志等19种交通违法行为,并没有被列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处罚范围内。

交管部门透露,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已经影响了本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规范管理。因此,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实施办法》将这19种违法行为列入了处罚范围。

链接 19项处罚条例

1.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处50元罚款;

2.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上路行驶未携带驾驶人信息卡(牡丹交通卡)的,处100元罚款;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粘贴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的,处200元罚款;

4.在道路上进行维护、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黄色警示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灯的,处100元罚款,记1分;

5.货运机动车进入快速车道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6.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处200元罚款;

7.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除超越前车、障碍外,公共电汽车进入其他车道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8.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处100元罚款,记1分;

9.机动车进出、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10.社会车辆占用出租汽车上下站、停靠站临时停车或者停放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11.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上下站停车待客、揽客的,处200元罚款;

12.出租汽车在上下站或停靠站停放车辆,驾驶人离开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13.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14.正常情况下,行驶中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100元罚款,记1分;

15.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牵引故障车在主路上行驶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16.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17.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逆向停放或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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