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小学生专用校车(以下简称“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由区政府统一购置,专门用于免费接送小学生的专用客车。
第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乡镇为管理主体,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财政等部门各自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校车产权归乡镇所有。各乡镇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校车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管理,统一修建车库,承担运营、保险、维护保养、驾驶员工资等费用,不得向学校摊派任何费用。
第五条 校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严禁从事与接送学生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校车驾驶员由乡镇自行招聘临时工。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准驾大型客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55周岁以下,思想品德好,责任意识强,身体健康;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各乡镇要制定接送方案,确定校车接送路线,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第八条 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第九条 所在乡镇为校车购买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座险。校车要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条 各乡镇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坚决杜绝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驾驶员岗位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换和替换。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要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内容,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学生乘车的管理工作。对乘车学生进行文明乘车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乘车安全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教师跟车制度、每日交接工作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纠正。同时,定期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所属乡镇和区教育局。
第十六条 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管,建立校车及驾驶员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每学期开学前对校车进行检测,专项检查每学年不少于四次。
第十七条 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与有关部门配合,在学校门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铺设路面减速设施,完善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同时,依法对校园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及时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实施校车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氛围。
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要义务为校车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建档管理,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区安监局要将校车的安全管理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加强和改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由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主管区长作为召集人,定期查找分析和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同时,加强配合和沟通,加大对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督查力度。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一名主管副职具体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如遇风雪雾等恶劣天气,影响校车安全运行,学校可自行决定校车停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教育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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