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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
咨询律师: 胡骅
[驾驶知识] 考取驾照的有关规定
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咨询律师: 胡骅
[驾驶知识] 车辆登记的程序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如果未能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报警的,事后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非现场的事故报警后,依法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驾驶知识] 醉驾分为哪几种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分为几种情况:第一,酒后驾车的,暂扣驾证,并处以罚款;再次酒后驾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吊销驾证;第二,醉酒驾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证,并依法追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 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两车以上相撞,各侵权人应负连带责任。此时,受害人是特指肇事车辆以外的第三人还是包括肇事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如果交通事故共同侵权人之一是原告的亲属或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人员,原告起诉时放弃对该侵权人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否要追加被告?实体部分如何处理? 解答: 受害人是指肇事车辆驾驶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包括肇事车辆上的乘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车辆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车辆承包给他人使用,收取承包费的行为,是车辆所有人将自己对车辆的直接支配权交给他人的表现。但是,车辆所有人仍有权决定是否收回承包权,故其仍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人发生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挂靠是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不同的一种情形,在查明挂靠关系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由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被挂靠单位)与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肇事,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解答: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应区分驾驶员执行职务的性质,即其执行的是所在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务还是其雇主分派的事务。若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执行雇主分派的事务,则视该驾驶员有无过错,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 条的规定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暂扣期限为 20 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0 日,届时应当立即归还; ( 2 )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事故车辆,暂扣期限至事故处理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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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时,只有驾驶员参加,达成协议后驾驶员未履行,车辆所有人也未追认,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 该协议的效力视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定。若车辆所有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则该协议有效。若车辆所有人依法须承担赔偿责任,则视该协议签订时驾驶员的身份(是否为职务行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或表见代理关系等,来确定协议是否对车辆所有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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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肇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答: 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该驾驶员暂时无力承担时,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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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上述规定已经不适用,交警不得以当事人未支付医疗费、赔偿款为由扣留事故车辆,事故处理中很普遍的交钱才放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当然,对于来历不明、无牌证、已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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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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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此补充规定是公安部于1991年1月3日发布的,是对1988年7月9日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的补充。该补充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10种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证或者副证的行为: 四、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副证: (一)需要给予裁决处罚的; (二)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三)受罚款处罚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果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最长为33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 3、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1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免费乘搭机动车导致受伤,乘车人可否请求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员赔偿? 答: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者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规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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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知识] 车辆贬值损失应该赔偿
员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经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车辆贬值损失6900元,鉴定费用800元。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贬值损失6900元,鉴定费用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5元。 但并非所有车辆发生事故都存在贬值损失,在诉讼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谨慎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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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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