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骑车闯红灯,发生事故是谁的责任呢?因骑车闯红灯而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案情概要
2009年4月19日14时,张某驾驶桂a*****号中型箱式货车由一环贵港路口往一环桂平路口方向行驶,行至玉林市一环清宁路口红绿灯路口时,与其行驶方向左边往右边闯红灯横过道路的骑自行车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处理
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处理,认定吴某骑自行车闯红灯、横过道路没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驾车没确保安全行车,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原因。
吴某的家属不服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但年老体弱,不懂交通规则的吴某对事故的作用是小的,过错程度是轻的,而被告张某存在严重过错,有闯红灯、酒后驾驶、过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嫌疑,被告张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认定程序合法,原告虽对事故的责任分担有异议,认为被告张某有闯红灯的行为,但原告未能提供科学的论断予以证实,而110录像反映的正是吴某横过人行横道闯红灯并没有下车推行的事实,法院对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予以采纳。于是依法对本案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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