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企图将修理过的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不想被细心的消费者识破,结果只能是自讨苦吃。笔者通过本案刘先生的遭遇,希望提醒商家千万别存侥幸心理蒙人。
案情回放:
2011年12月5日,刘先生在售车公司选好车后交付全部购车款共计29万元,以及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购置税、验车上牌费共35314.89元。该公司交付车辆,刘先生将车开回家后发现车钥匙上标有“左前杠有划伤”字样。经核实,销售人员也确认该车辆被维修过。刘先生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已向该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但该公司却交付修理过的车辆,且销售过程中未作出说明,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就所购车辆办理退货,退还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共35314.89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售车公司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全新车辆,亦未明确告知刘先生车辆的维修情况,已构成违约,刘先生要求退货,合法有据,据此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向售车公司购买车辆并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售车公司应当提供完整、符合质量要求的新车。售车公司提供的车辆虽只经细微修理未影响使用,但已不是全新车辆,与刘先生购车初衷相违背。刘先生曾委托售车公司办理保险、验车上牌等业务,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该车辆至今未上车牌,亦未交纳购置税;该车辆未实际使用,刘先生亦未享受上述税、费利益,而导致车辆未能上牌使用的原因系车辆存有问题,故刘先生已交纳的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应由售车公司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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