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饮酒开车违法已广为人知,但对于下列这些引发事故要担责的行为,却鲜为人知。
“药驾”,造成损害必须赔偿
半年前,李某在一家药店购买一种常用感冒药时,工作人员见其开车而来,曾善意提醒他,该药含抗组胺药成分,服用后会抑制中枢神经,产生嗜睡、困倦、视力模糊、头晕、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从而影响驾驶,建议他切勿在行车前服用。但李某认为自己抵抗能力好,以前服用时并不碍事,工作人员纯属多虑,遂不仅不予理会,还多服了两片。行车途中,李某因药效发作,打起瞌睡,结果将一女子撞成6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该女子要求李某赔偿除交强险已获赔之外剩余的8万余元损失时,李某却以药后驾车并不违法为由拒绝。
评析:
李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服药后的驾驶行为,在现实中被称为“药驾”。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禁止“药驾”,也没有规定就“药驾”导致的损害该如何处理,但这并不等于“药驾”行为人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更不等于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只要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责任。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当属过失。鉴于服用抗感冒类药物、抗抑郁焦虑药物、镇定安眠类药物、降压降糖类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类药物等会造成驾驶员反应迟钝、注意力不集中、降低工作能力等,药品说明书都有相关副作用的提示,但李某却在药店工作人员已经提醒的情况下,不仅不予理会,甚至还多服了两片,明显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危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交警部门也已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即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自然难辞其咎。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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