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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及驾驶员朋友须知
发表时间:2012-12-04 浏览次数:285

路人及驾驶员朋友须知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较过去的规定变化较多,作为我们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很有必要了解其中的相关内容,以备不时之需。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既是咱自己遵纪守法,也不能阻止马路杀手和醉酒司机的闪电攻击。

须知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乃人所共知,但对以下情况,事故发生后车辆可以移动的,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否则,造成交通堵塞,将会被处以200元罚款。岂不是雪上加霜。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须知二、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的成赔偿协议书内容应齐全,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不然,一方反悔,将对交警以后认定事故带来困难或理赔受阻。

须知三、

发生死亡事故,交警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新增的本条规定从程序上进一步保证了事故认定书的公平、公正。同时规定,证人要求保密的不得公开。也为证人作证解决了一定的后顾之忧。

须知四、

规定新增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规定。进一步约束了事故处理人员的工作。大家接到事故认定书后请仔细阅读复核的期限及其它权利。注意: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即各方当事人不到场,只采取审查事故认定书和查阅事故档案的方式作出复核认定。如果你有话需要对复核机关说明,不要忘记向复核机关提出要求,这样,复核机关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你和对方的意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会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而且复核复核只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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