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区县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二、区县非机动车登记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人力小三轮车牌证收取1.2元/套,人力小三轮车行驶证收取0.5元/本,人力货运三轮车牌证收取55元/套,人力货运三轮车行驶证收取5元/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收取55元/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收取5元/本。
四、非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补领非机动车号牌的,还需收回非机动车行驶证。非机动车行驶证丢失的,非机动车所有人需在《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内注明。
(四)补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的,申请人须到原核发牌证的非机动车登记站领取、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交回原行驶证(行驶证一并丢失的,需在申请表内注明),注销原号牌、行驶证,按注册登记手续补领新牌、证。
(五)补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的,申请人须持残疾人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原核发牌证的非机动车登记站领取、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经检验车辆合格后,补发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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