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事条件:
1、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告知单十五);
2、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3、申请人初次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种类: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详见告知单十五)及复印件;
4、数码照片;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到荣安、安技二所驾校报名)。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四、收费标准: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 40元/人次沪价涉(92)191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 40元/科目 沪价涉(92)191号
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 5元/人 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0〕66号)
5、《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驾驶证件签注规范》(ga/t946.1—2011)
六、办结时限:
1、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2、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二)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进场基地(科目二考试点)在长宁、普陀、静安、闸北、宝山、嘉定等6个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业务。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电话:62690606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进场基地(科目二考试点)在闵行、卢湾、徐汇、松江、金山、青浦等6个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业务。
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电话:64881842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进场基地(科目二考试点)在浦东新区、黄浦、虹口、杨浦、奉贤、崇明等6个区(县)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业务。
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电话:58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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