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汽车打胜商标不侵权之诉
[案情简介]: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以下简称“江淮汽车)。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五叉星”商标(下图左图商标),此商标虽然已使用多年,并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人该商标目前尚未被核准为注册商标。被告山西大运汽车旗下的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红太阳公司)拥有第4233581号和第4425670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下图右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小型机动车、运货车等12类。红太阳公司认为江淮汽车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委托律师向江淮汽车发出《律师函》,要求江淮汽车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江淮公司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为争取主动,江淮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不侵犯红太阳公司的商标权。
涉诉商标,左为江汽公司使用的商标,右为红太阳公司的注册商标。
[法院判决]:
这两种图形商标不管是从图形的构图还是从图形的整体结构来看,都具有明显的差异,属于不相近似的商标。红太阳公司发函警告江汽集团、江汽公司持有和使用的涉案图形商标对其构成侵权的行为不当。江汽集团、江汽公司请求确认其持有和使用的涉案图形商标不构成对红太阳公司两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主张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林律师点评]:
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在受到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可以主动提起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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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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