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3月5日,曾某和往常一样,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停放在单位大院内。次日早上,当 他准备出车时,却发现车不见了。曾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向门岗调查得知,案发当日凌晨约1时许,有人开车出去,门岗李某以为是曾某自己驾车出去,便开 启电动门放行。曾某认为,门岗李某未按单位门岗职责条例尽到保管责任,导致其财产遭受被盗损失。某公司辩称,其无义务为曾某保管车辆,且与曾某之间也不存 在保管协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曾某遂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所属的某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曾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并未事实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合同为实践合同,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自保管物交付时始得成立。
曾某未经被告的允诺擅自将轿车停放至自己单位大院内,应当预见该标的物可能遭受 的盗失风险,而被告某单位制定的门岗职责条例是约束门岗的对内规定,并非是对外的公开承诺,此种内部规定并非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事实承诺,原告应承 担其车辆盗失风险。遂依法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抚州市中院黄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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