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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的探望权为何得不到支持?
发表时间:2014-12-23 浏览次数:219

【案情】

小强和小丽是80后中的俊男靓女,在火车上的一次邂逅,二人一见钟情,不顾家人的劝阻迅速闪婚。当婚后激情退却后,两人发现,生活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美,在柴米油盐的烦琐事务中,二人的感情逐渐冷却,女儿盼盼的到来亦未能改变这一局面。小丽整日沉迷于网络,会网友夜不归宿时有发生,小强无法忍受妻子的背叛,通过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女儿盼盼当时在哺乳期内,故法院判决未满周岁的幼女由小丽抚养,小强每月探望盼盼三次。后小强对小丽的背叛一直耿耿于怀,女儿盼盼是否为其亲生成了他无法释怀的心结,在离异后小强决然地拒绝探望女儿盼盼。盼盼到3周岁后,父爱的缺失给其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很大的阴影,渴望得到父爱的盼盼在妈妈小丽的支持下,将父亲小强告上法庭,要求小强每月对其探望三次。

那么幼女盼盼要求父亲小强每月对其探望3次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分歧】

目前,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探望权案件也逐渐呈上升趋势,但子女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也即受探望权,尚属探望权纠纷中的新类型。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探望权应以子女为本位,不仅保护父母的探望权,亦应维护子女的受探望权,盼盼的要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属于亲情慰藉,应从道德范畴进行规制,盼盼的要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评析】

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和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或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通常认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形成的一种身份权,在确立亲权的国家则属于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从立法精神上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是父母的探望权,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子女是探望权的客体。由于探望权融入了更多的情感因素,其虽具有一定的义务性,但更多的是从家庭伦理道德层面进行要求,同时还存在执行中的操作性问题。

综上,本案中小强未对盼盼进行探望,虽对盼盼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多的伤痛,但盼盼要求其父小强对其进行探望,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其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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