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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行使中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4-04-30 浏览次数:169

在探视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和现象。例如:探视方破坏、挑拨未成年子女与同住亲属关系,诱导孩子产生排斥心理和想法。带领未成年人出人非健康场所或参与非健康游玩活动。还有,离异后,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改变子女原有姓氏,激化矛盾,导致探视过程中产生纠纷甚至拳脚相加,致使未成年人收到惊吓和刺激,给他们幼小的心灵增加心理负担,蒙上心理阴影。还有父母,工作时间忙,下班后应酬又多,往往把孩子带往一些社会交际场所,一些歌舞升平的娱乐场所,致使孩子耳濡目染成年人吸烟、喝酒、赌博等不利于他们身心健康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末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以及赌博、吸毒、卖淫”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探视权滥用的情况,一对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报复,往往不准其探视子女,并给幼儿园或学校打招呼,不准对方接孩子,不准孩子跟对方走。更有甚者,干脆把子女藏起来,让对方连面都见不着等等。这样,离婚后双方又生出许多纠纷。其实,这是一种非常不明智的做法,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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