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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望权?
发表时间:2015-03-16 浏览次数:504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探望子女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正常的父母之爱 , 减少家庭破裂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的创伤。这既有利于子女的学习与成长 , 也有利于子女的心理健康,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探望权的行使是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实现监护权的重要保证。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见面;二、短期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抚养费、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一、被探望人死亡;二、探望权人死亡;三、被探望人已经成年。

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三个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望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是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三、探望权的中止,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在行探望权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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